谢平(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金融科技的监管问题
8月24日,首届南开金融科技高峰论坛在天津召开。论坛以“新时代、新金融”为主题,围绕金融科技推动金融业转型发展、赋能金融供给侧改革、助力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等议题展开,邀请南开校友及业界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深入交流,带来了一场金融与科技的深度对话与精彩分享。以下为谢平(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在会上发表主旨演讲!
现场速记整理如下:
谢平:最近一段时间,尤其是去年以来,关于金融科技怎么监管这个问题,在一定的范围内讨论的越来越多了,所以我今天讲一下这个。
首先关于金融科技的监管,因为现在没有一个具体的法规。目前是金融机构由谁来监管,当金融机构用什么金融科技的时候也由监管当局说了算。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按金融科技应用的金融机构来进行监管,比如说证券公司,证监会监管系统的机构怎么用金融科技,哪个能用,哪个不能用,他(证监会)说了算。比如说算法交易,原来能用,后来停了;比如说智能投顾只能用于理财的智能选择不能用于股票;比如说交易系统,证监会管的很严格的。比如说大数据分析,反欺诈技术,贷款管理技术等等,如果这些技术用于商业银行就是银保监会说了算。比如说大数据、人工智能用于保险,很多保险科技是发展最快的,用于理赔、汽车保险,标的物的监控,银保监会说了算。就是说金融科技产生的各种新业务的种类,新的操作流程要不要准入审批关键看监管当局对这个科技应用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现在是由监管当局组织科技部门来评估然后再决定。中国目前(有些领域是)没有监管的概念,比如说算法交易,智能保费,智能理赔这些,上述这些监管的框架是按照目前现有的法规和逻辑过渡过来的,是历史形成的。
而且我国目前没有国务院级的金融科技监管的法规,都是监管当局的文件,因为监管当局的文件本身内在的逻辑就是机构监管的逻辑,机构风险监控的逻辑没有按业务监管的逻辑来的。当然也有例外,目前外管局就属于功能监管。
目前监管的理论角度是看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和应用属性,而不是看科技属性和技术属性。现在金融科技的定义,我是用国际清算银行2019年的最新定义,就是说技术驱动的金融服务创新体现为金融业的新的商业模式应用流程和产品,这是金融科技的定义,咱们现在在南开大学,将来的教科书什么的都按这个来,将来的会计统计,监管基础,法规的制定也按这个来。什么概念呢?如果金融科技的技术属性是物理学,是技术学,是工程学,什么算法,计算机,IT,(那么)银保监会管不了那个。
现在法律界,央行,政府其他部门,都应该有一个共识,金融科技的监管逻辑和责任是监管最终的使用者而不是发明者,道理很简单,使用者是金融机构,使用者对这种金融科技所产生的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负责,尤其是对(使用)这些应用的消费者负责,他的逻辑就是消费者保护逻辑。你这个金融机构不管怎么应用金融科技,出于竞争的需要或是利润的需要,但是我要监管你,逻辑是风险评估和消费者保护。所以金融科技公司一般监管当局不监管,也没有牌照的要求,但是某些技术可否应用于某些金融机构或者某些金融业务(需要监管)。
比如说人脸识别能不能用于远程开户,至今还是有争议的,这个央行说了算,这就可以看出监管逻辑来了,为什么呢?因为通用业务是央行监管。所以将来如果说南开金融学院要开这门课叫金融科技监管课程的话,首先定义哪些是金融科技应用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而监管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目的,手段,参数,这些新的业务模式有没有可能引发新的垄断、竞争和风险评估等等。
金融科技监管的理论基础不属于物理学,不属于IT学,属于金融学,目前金融学教科书当中没有这一章。但是我相信各国都看出这个问题来了,慢慢大家形成共识了,因为在中国的实验已经够充分了,已经有近十年的历史了,中国过去十年金融科技的发展和运用已经让大家感觉到有必要总结出理论框架了。
通用技术的金融科技由央行监管,什么是通用技术?比如说支付技术,征信技术,远程开户,反洗钱技术,印钞技术,这些通用技术,信用卡科技,跨境支付,网络借贷,这些监管央行说了算,目前情况是这样。
我们举两个例子,这几年金融监管的案例,一个是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大家知道用的最多的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从2005-2013年关注预付卡里面有没有货币功能,2014年做出二维码支付,后来又叫停了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2015年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在第三方支付监管当中新的科技的发明,不断的应用,央行不断加码的监管,方法也不断的改变,最后央行决定成立网联。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接入央行的网联,必须停掉跟银行的直接联通,支付备付金必须全部上缴央行,最后网联清算平台建立。我国的移动支付可以说做到了全世界第一,保护客户信息做的很好。中国网联达到了统一清算,客户信息也统一由人民银行备份,第三方支付公司清算储备金也全部存在银行,最后达到了这种监管。
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从2005到2018年底,持续了十三年,可以充分看出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老百姓使用的越来越习惯,市场份额越来越大,监管不断的加码不断的改进,所以说这个案例充分说明金融科技的监管确实非常复杂!最典型的是央行曾经下文件叫停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这是2014年的一个文件,事实证明这个文件后来也是没有办法,二维码现在已经完全认可了,最后央行及时改进同意二维码支付,这个案例说明监管者也在不断的改进。
第二个案例是网贷,网贷在中国有一万多家。此前对借贷科技,理解不透彻,没有出台统一的监管标准,P2P公司由地方金融办审批,跟它本身的全国性,外部性发现有矛盾了,乱象很多,大量违约,恶意逃债的特别多。监管不严,最后造成大量的风险,监管很被动,到现在还在不断的改进监管办法,你看这个P2P登记,备案,喊了三年了一直没有落地,不断的出台新的文件,这个过程可以看出金融科技监管背后的逻辑,监管的难度之大,央行动用了这么多力量最后也是,现在还在探索,对于网贷怎么监管,到现在为止还是监管比较被动的一个案例。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来,一个是第三方支付的案例,我们通过十几年的摸索最后监管成功了。网贷的监管到现在也七年,还在不断的磨合和博弈。
昨天公布了人行的科技监管发展规划2015-2021年,专门提出这两点,指出增强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利用金融科技提升跨市场、跨行业的处置识别,央行的文件当中专门讲到了要强化金融科技监管,建立健全监管的基本规则体系,加快规则的制定、分析、评估。这个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金融科技监管,但是提的还是比较抽象,没有那么容易。
第三就是金融科技的基础设施由央行监管,因为它涉及系统性风险,什么基础设施呢?一个是信息基础设施,比方说信息的收集、手机收集信息,身份识别,因为这里有很多非金融数据用于金融业务的规则现在是没有的,比方说根据你在某一个网上支付行为,吃饭的定单来识别你的风险,最后决定给你贷款多少,这个标准怎么定?不知道,现在大家却都在用。
第二就是支付基础设施,这个央行一直在监管。
第三是金融资产交易所登记托管清算系统,这个有点复杂,也是分业监管的,一部分央行监管。
第四是数字货币的资产,这个央行监管,最近央行特别强调了关于数字货币的问题,央行特别要监管非法发行数字货币,中国是严格的禁止。
还有监管金融科技应用的一些技术标准,比如说某些金融业务,某些商业模式涉及到资产、债务的形式的变化,主体的认定,风险的承担者,消费者的认知程度等等。因为金融科技的发展资产到底属于谁的,债务属于谁的,谁违约了以后谁赔付,涉及到司法和法院了,已经开始了,那么这些问题都属于金融科技的基础设施。
最近一个典型的案例,平台卖资产卖理财,要不要赔付,一会儿会说到。
第四数据隐私保护,大家已经认识到了金融科技监管当中消费者数据的隐私保护,过去中国是不重视的,现在开始了,有要求了,银行也好,金融机构也好,你对客户的数据不能随便的买卖和透露的,特别是征信业的发展思路改变了,不允许私人办了,国家就办一家,我们叫信联,央行控股,采用类似欧洲的数据保护。尤其是最近很多金融机构的APP被网信办约谈了,有很多暗含的机关强制你打勾,很多重要的标识不清楚等等。这个问题目前来讲是数据隐私保护的监管者不是两会,是网信办,网信办是功能监管的主体,所有的金融机构涉及到个人数据的问题他有权直接约谈,他有权让某一个网站直接把这个金融机构下架,所有的互联网平台听他的,这个很厉害,他可以让任何一个APP下架,所以银行受不了了,必须得改进了,他找你约谈你肯定害怕,所以隐私保护监管也是网信办。
大型科技公司可否控股金融机构,这也是目前金融科技监管的问题出来了,因为在美国是没有的,中国有,那么这个意思是什么呢?就是科技公司利用科技优势甚至垄断地位来收集金融牌照以获得在金融业务当中的科技红利,这个应该不应该?比如说数据垄断,还有交叉持股,关联交易非常难监管,现在我们大银行也干脆设计自己的科技公司,但是大银行的科技公司主要是为自己的客户服务,主要为银行服务。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是什么呢?中国还出现了一些大的银行或者是金融金控公司成立金融科技平台为中小银行服务,中小银行又问监管当局,这样的话他们有没有利益冲突?他们会不会把我的流量和客户劫走?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自己的平台去为中小银行服务的问题上,到底有没有技术中性,竞争中性的问题,目前监管当局没法答复,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上,因为咱们国家现在也提倡技术中性,竞争中性,这两个词最近提的比较多。在这个问题上现在出来了,已经有好多中小银行反映,我们没那么多钱,我们搞不了金融科技,我们让他们做,他们把我们的用户抢走了,现在发现有一些大型的金融科技公司利用牌照很容易做全国性的业务,所以银保监会对一些互联网、金融科技的业务全国外部性的监管已经加强了,最近已经出台类似的规范了。
第六是科技平台的问题,大家注意国务院的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当中,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信息互联平台从事金融活动,从事金融信息业务中介和业务撮合,要接受准入管理,这是第一次提出来,这个是对目前中国的金融科技的监管最严格的一次提法了,大家注意。
那么好,现在网上那么多理财平台以后是不是要执照才能发?怎么定义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现在国内有一个很大的互联网平台从事金融业卖理财产品的,现在争议很大,他的理财兑付不了违约了,现在投资者让平台赔,昨天高法的一个文件说了,平台要赔,那平台肯定就完了,所有的资产根本不够赔的,那怎么办?所以说这个文件昨天高法的解释,几乎所有卖理财产品的平台将来都会有受监管的麻烦了,而且现在各地政府都在牵头成立供应链金融数据平台,比如说某某云,某某科技平台,为千家小银行提供服务,这些平台说自己估值已经很大,几百亿美元等等。怎么办?按照上面这个文件,因为上面文件说的很清楚,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这些都是没有准入的,没有两会正式文件批准的,怎么办?而且我们看美国为金融机构提供云服务的金融科技开发平台,公司自己是不做金融的,美国的这三家(科技平台)是为所有的金融机构做云服务的,这三家自己一点不沾金融。
而且国务院的文件很有意思,除了金融之外其他平台监管是鼓励创新,唯独金融平台这块提出来了严格监管准入,而且最底下的监管部门,唯独金融这块底下没有说谁监管,反而说是一个市场准入,而且说的很清楚,金融科技平台监管不在这段里面,在前面那段。国务院的文件里面只说了市场准入,而其他平台说的很清楚要观察,防止一上来就管。
好,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