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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管理新规出台 行业统一登记制度终建成

作者:杨卓卿来源:证券时报编辑:王哲华2017-08-31 08:03

信托登记管理新规出台

信托行业里程碑事件来临——8月30月,银监会正式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此之前,我国一直缺乏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致使信托产品陷入被“冒用”等风险,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掣肘。

此番,《办法》按照“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总体原则,主要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及信托登记信息管理、监管要求等,构建了我国信托业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明确细致的信托登记流程及方式,《办法》强调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要求。

三大积极意义

银监会相关人士明确表示,《办法》对完善信托业基础建设,提高信托市场规范性和成熟度,进一步推动信托业长期稳健发展和加强监管具有积极意义。

具体而言,一是填补我国信托登记领域的制度空白。《办法》构建的信托登记制度,是服务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基础性建设(不涉及信托财产登记),有利于确认信托各项要素、厘清各方权责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切实加强监管。经登记的信托产品,取得唯一合法产品编码,从成立、信息公示到过程管理、清算等构成完整业务链,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运营流程,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市场纪律,也有利于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

此外,《办法》还有助于未来完善信托发行和交易流转制度,推动信托市场深化发展,以及提升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表示,《办法》将满足经济社会对提高信托业务信用等级的迫切需求。“信托以信任关系为基石,随着信托在我国的普及,信托的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多,对信托业务的信用等级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家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集中在独立的信托登记公司办理信托登记,强化了社会对信托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将极大地提升信托业务的公信力,提高人们对于接受信托服务的信心,尤其是有利于信托机构开展家族信托等长周期业务和吸纳机构投资的大规模业务。”他说。

集合信托必须公示

按照《办法》,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等。

针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登记基本信息,《办法》要求在初始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信托登记公司官方网站公示。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或者对外发行受益权的,也参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公示。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主要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上的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理念一致。同时,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定位于服务合格投资者,以及竞争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办法》对公示信息规定了必要的内容。”

《办法》也对信托登记信息的查询权限做出明确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受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受益人仅可以查询与其权利、义务直接相关且不违背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登记信息;信托机构仅可以查询与其自身业务直接相关的信息;银监会等有权机关仅可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查询相关信托登记信息。

设置3个月过渡期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办法》的一大变化是,为执行机构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

2017年11月30日前,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照《办法》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向银监会进行产品报告。

对于《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

不过,一些业内人士也表示,《办法》执行的实际效果有待细细观察。

针对实施信托产品集中登记之后,是否意味着信托受益权可以办理质押登记这一问题,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许继璋表示,从实践层面,信托登记公司正式运行确实有利于信托受益权实现质押,但是仍面临两个大问题:首先,信托受益权的可质性应当由法律明确,在我国不承认双重所有权的情况下,目前这个问题仍有待解决;其次,信托登记公司并不是法律授权的质押登记机构,即使在那里办理了质押,其质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也值得商榷,况且,信托登记公司目前也并无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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