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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理财之慧赢”日享天开”2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作者:来源:金牛理财网编辑:2018-11-02 15:18

一、产品投资对象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于以下投资对象:

(1)货币市场类: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质押式回购和其他货币市场类资产;

(2)固定收益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3)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不低于80%

本产品可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专户(或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且可以由资产名义持有人按公允价格转让本产品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标的。

2、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或中信银行基于勤勉尽职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对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变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产品管理人应提前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二、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中信理财之慧赢”日享天开”2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编码 A181D7171

产品管理人 中信银行

产品类型 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

中信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PR2级(稳健型),适合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投资者。本风险分级为中信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中信银行并不对前述风险分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发行方式 公募

募集期 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30日,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期并提前成立产品和收益起计或者延长募集期,投资者在募集期内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在产品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本金进入理财运作。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撤单。

扣款日 2018年8月31日(中信银行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产品运作起始日 2018年8月31日(如银行调整募集期,则产品运作起始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

开放日 募集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为申购和赎回开放日,银行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分红结转日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每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则往后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产品到期日 2099年12月14日 (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清算期 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至理财资金分配至投资者账户日为清算期,期内不计付利息。

资金到账日 理财资金分配至投资者账户当日,为到账日。

产品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T+2)、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T+2)将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分配给客户;产品赎回请详见“四、申购和赎回”。

币种及认购/申购金额 本产品投资与收益币种均为人民币,初始认购/初始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人民币1元的整数倍增加。(投资者与中信银行在此约定,对单笔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的,中信银行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客户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以1份的整数倍递增

最低保留份额 1份

单位金额 1元/份

单位净值 本产品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运作起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以分红形式计提,以使每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中信银行将在分红结转日将已计提的分红结转给理财产品持有人并在分红到账日进行支付。

单位净值为提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客户按该单位份额净值进行赎回或提前终止分配。

认购、申购份额 认购份额=人民币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元,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人民币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元,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元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精确至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本产品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率所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产品成立不满7日时以实际日收益率折算年化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1、本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7天通知存款利率。该业绩基准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须谨慎。

2、中信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的业绩基准启用前1个工作日公告。

3、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计划募集金额 计划募集金额为人民币500亿元,下限为100万元人民币。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如果募集期内未达到计划募集额,中信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募集计划,并在宣告终止募集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资金,同时中信银行保留延长本产品募集期的权利;如募集期内提前达到计划募集金额,中信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和起计收益。如果募集期内超过计划募集额,则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届时中信银行将通过中信银行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网点等渠道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投资者)。

购买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本产品。

质押条款 不可质押

转让条款 不可转让

税收条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产品承担,由中信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以理财资金予以缴纳。前述税费具体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中信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收益。投资人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人自行缴纳,中信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费用 1、产品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中信银行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产品收取销售手续费

0.40%/年、托管费 0.05%/年、固定管理费

0.05%/年。

3、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托管人 中信银行

信息披露 1、如募集期调整的,中信银行将以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2、本产品成立后,中信银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在公司网站上向投资者披露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本理财产品持续期间内,中信银行有权提前2个工作日以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涉及改变产品类型、所投资资产的比例范围,产品的实际投向,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需提前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相关约定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理财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向中信银行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中信银行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但中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说明书做出修改的,可无须取得投资者同意且投资者无上述赎回权。

中信银行将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对应向投资者披露的内容进行披露。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确使中信银行无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时,将暂停信息披露,但中信银行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并在上述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信息披露。

三、投资团队

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为中信银行。中信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四、申购和赎回

1、申购价格与费用

(1)本理财产品按金额申购,按产品单位(正常情况下产品单位为1元/份)计算份额。例如,某工作日投资者以100万元本金加入理财产品,则投资者获得的份额=1,000,000/1=1,000,000份。

(2)申购交易时间及渠道:

投资者主动申购时间:正常情况下每个工作日可提交申购申请,开放日8:30-15:30(以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受理,并于当日确认起息(中信银行有权变更交易时间,且无需另行通知或公告;如果投资者通过柜台渠道购买,则交易时间以当地柜台营业时间为准,且必须在8:30-15:30内);开放日15:30-次日8:30及非开放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视同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处理。

申购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申购。

(3)理财产品成立后,如投资者申购本理财产品的日期为T日(工作日),则投资者可在T+1日(工作日)查询取得的本理财产品份额。

(4)中信银行保留不接受认、申购申请的权利。

2、赎回价格与费用

(1)本理财产品按份额赎回,赎回份额为1份的整倍数。

(2)如投资者全部赎回时,赎回资金即时到账,已计提但未分配的分红在提出赎回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到账,投资者每次赎回资金=其赎回份额×产品净值(1元/份);若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赎回资金即时到账,已计提但未分配的分红将在分红结转日进行结转,并在分红到账日进行支付。

(3)赎回:每个工作日15:30之前发起的赎回视为当日交易。

赎回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柜面、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赎回。

(4)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1份,则投资者需进行全部赎回。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人为所能控制因素影响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某日投资者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存续总规模的10%,则被视为巨额赎回,在巨额赎回的情况下,中信银行有权拒绝支付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存续总规模的10%以上部分投资者赎回的本金及相关收益。同时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存续总规模的10%以上部分的投资者当日赎回指令失效,投资者需在下一工作日正常赎回交易时间内重新提交赎回申请。

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工作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中信银行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购买和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中信银行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购买和赎回。

五、理财收益与分配

1、当投资者赎回时,采取“后进先出”原则,即优先赎回最近申购的份额,按照本理财说明书第四条第2款“赎回价格与费用”载明的方式计算赎回资金并支付已计提但尚未分配的分红。

2、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3、理财产品的分红结转日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理财产品的分红到账日为分红结转日下一个工作日。

5、理财产品当期分红到账日返还的分红为自上一自然月分红结转日(含当日)至本自然月分红结转日(不含当日)期间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已计提的分红。

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每日计提的分红=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持有份额/10000。(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余尾数四舍五入)

理财产品当期分红到账日返还的分红=∑自上一自然月分红结转日至本自然月分红结转日期间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每日计提的分红(计头不计尾)。

6、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时已计提但未分配的分红单独进行支付,无论投资者赎回时间是否与分红结转日重合,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的赎回资金均不包含分红。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六、理财产品的费用

1、本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固定管理费

产品的固定管理费按照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5%/年计提,即固定管理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0.05%/365

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月累计,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3、托管费

产品的托管费按照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5%/年计提,即托管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0.05%/365

托管费按日计提,逐月累计,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4、销售服务费

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

.40%/年计提,即销售服务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0.40%/365

销售服务费按日计提,逐月累计,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5、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6、中信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管理费用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客户有权不接受变更,可通过赎回本产品退出。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产品承担,由中信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以理财资金予以缴纳。前述税费具体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中信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收益。投资人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人自行缴纳,中信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七、资产估值

1、本理财产品起息后,T日对T日持有的资产进行估值,T日为工作日;遇到节假日将在下一工作日进行估值。

2、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对所投资的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债权类等资产以及负债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1)本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理财产品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0%时,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风险控制需求调整组合

(3)管理人有权根据监管规定或者市场通行做法,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选择更为公允的估值方法;估值事项导致的本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损失或者投资者利益损失,均由投资者自担。

4、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本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资产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八、理财产品规模

1、本产品规模下限为100万元人民币。如本产品募集期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中信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中信银行将在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理财资金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募集期结束日至本金返还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2、本产品规模下限为100万元人民币。如本产品存续期内,产品规模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中信银行有权利宣布本产品提前终止。如产品提前终止,中信银行将在本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资金分配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3、本产品规模上限为500亿元人民币。如本产品存续期内,产品实际规模高于产品规模上限时,中信银行有权利不接受后续申购申请。

4、中信银行在合法合规、不违反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产品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产品存续期产品规模上、下限,并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产品的提前终止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债券市场或其他本理财产品投资领域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或中信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如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信用状况发生恶化,中信银行合理判断可能影响资产到期正常兑付时,中信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3、若本产品规模低于产品规模下限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4、如果中信银行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中信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以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若理财产品部分提前终止,相关清算规则届时另行公告;若理财产品全部提前终止,到期日相应调整为提前终止日。

5、任何情况下,中信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并有权修改和调整上述提前终止规则。

6、投资者可依照理财产品赎回约定进行赎回,除此之外,无提前终止权。

十、产品的延期清算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监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波动,或融资方、资产发行人及交易方出现违约或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或投资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资产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后续加入资金不足及其他情形导致投资资产不能及时变现,则中信银行有权将产品实际结算延长至相关投资资产变现或追偿处置完毕为止,产品管理人将尽快对相关资产进行变现,并将变现后的非现金类资产与原有现金类资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投资者分配。延长期内不计收益,延期清算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一、拒绝或暂停接受认、申购或赎回申请、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本理财产品资产规模过大,超过产品规模上限,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业绩产生影响;

(4)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理财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或产品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期间不计付利息。

2、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公开或非公开交易市场的资产无法变现,或经产品管理人基于审慎的原则判断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投资收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4)本理财产品发生约定的赎回限制情形的;

(5)法律法规或产品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指申购包含申购方式等,赎回包含预约赎回方式等)

十二、产品不成立

1、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者市场、拟投资标的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成立时,中信银行有权公告产品不成立。

2、中信银行将于出现并知悉上述情形之日后通过中信银行官方网站、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如中信银行公告产品不成立,投资者本金将于公告产品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扣款日至本金返还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三、特别提示

1、本产品面临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管理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和最不利的投资情形等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无法取得任何收益。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保证责任。

2、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关于费用

(1)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均认可该收费标准。

(2)限制与例外条款:中信银行承诺不得单方面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的除外。若因市场变化等原因,中信银行确需提高本合同项下收费标准的,应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咨询与投诉条款:投资者对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可拨打中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8)进行咨询或登录中信银行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查询。

个人客户(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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